2006年3月2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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赖账抢回欠条 构成抢夺犯罪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童华

  欠条是最常见的借款凭证。安吉人童某不想还账,于是蓄意抢走了债主手上的欠条,并一撕了之。童某原以为这样就可以不用还1.7万元借款,结果却被安吉法院以抢夺罪判了刑。
  2002年,童某向王某借款1.7万元,并打了一张欠条。到期后,童某一直没有还钱。2004年5月,王某再次催款,童某就约王某在当地公园见面。不料童某叫来邵某、段某,商量在见面时,从债主王某手中抢回欠条以便赖账。当天见面时,童某借口要看看欠条,一旁的段某就一把从王某手上夺走欠条交给童某,段某和邵某即拦住王某,让童某把欠条撕碎后扔掉,然后3人扬长而去。王某无奈,只好捡起撕碎的欠条拼贴粘好,幸好除出具欠条的时间已损毁外,其他内容还完整可见。后王某报了案。案发后,童某、段某主动向警方自首,并付清了欠款。
  公诉机关以抢夺罪对童某等3人提起公诉。安吉法院认为,童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结伙采用乘人不备、公然夺取的手段,抢夺数额巨大的债权凭证并毁损,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。被童某撕碎的欠条,经拼贴后内容完好无损,仍可作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,因此,3人的行为属犯罪未遂。安吉法院遂以抢夺罪一审判处童某有期徒刑2年半,缓刑3年,并处罚金4000元;帮助抢夺欠条的邵某、段某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,缓刑2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